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2010 年 第 7 號 《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已經2010年4月12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6月12日起施行。 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行為,保障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內容 第六條 保險公司應當披露下列信息:
主 席 吳定富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并依法登記注冊的商業保險公司。
本辦法所稱信息披露,是指保險公司向社會公眾公開其經營管理相關信息的行為。
第三條 保險公司信息披露應當遵循真實、準確、完整、及時、有效的原則,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保險公司信息披露應當盡可能使用通俗易懂的語言。
第四條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保險公司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基礎上披露更多信息。
第五條 中國保監會根據法律和國務院授權,對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一)基本信息;
(二)財務會計信息;
(三)風險管理狀況信息;
(四)保險產品經營信息;
(五)償付能力信息;
(六)重大關聯交易信息;
(七)重大事項信息。
第七條 保險公司披露的基本信息應當包括公司概況和公司治理概要。
第八條 保險公司披露的公司概況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法定名稱及縮寫;
(二)注冊資本;
(三)注冊地;
(四)成立時間;
(五)經營范圍和經營區域;
(六)法定代表人;
(七)客服電話和投訴電話;
(八)各分支機構營業場所和聯系電話;
(九)經營的保險產品目錄及條款。
第九條 保險公司披露的公司治理概要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近3年股東大會(股東會)主要決議;
(二)董事簡歷及其履職情況;
(三)監事簡歷及其履職情況;
(四)高級管理人員簡歷、職責及其履職情況;
(五)公司部門設置情況;
(六)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東及其持股情況。
第十條 保險公司披露的上一年度財務會計信息應當與經審計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保持一致,并包括下列內容:
(一)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權益變動表;
(二)財務報表附注,包括財務報表的編制基礎,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的說明,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變更的說明,或有事項、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和表外業務的說明,對公司財務狀況有重大影響的再保險安排說明,企業合并、分立的說明,以及財務報表中重要項目的明細;
(三)審計報告的主要審計意見,審計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