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企業不足4‰進入破產程序 最高法推動破產案受理
3.75‰——分子是自2007年6月企業破產法實施以來,我國法院系統每年受理的破產案件數量,在3000件左右;分母是近年來我國每年被吊銷營業執照或注銷登記的企業數量,約80萬家。
“相比而言,通過人民法院受理企業破產案件有序退出市場的企業數量明顯偏少。”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長張勇健8月18日在全國法院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期間表示。
張勇健告訴記者,造成此番局面,與民眾對企業破產法認識不足、相關法律結構不完善、法院工作機制不健全等多方因素有關。
“目前,各級法院正在從這些原因入手,積極推進依法受理、審理企業破產案件。關于企業破產案件受理的司法解釋也正在制定中,有望年內推出。”張勇健說。
申請破產≠企業終結
企業資不抵債,債權人紛紛登門,企業主如何選擇?逃跑?自殺?還是申請破產?
“無可爭議,只有最后一種是一個具有現代理念的、能夠積極應對企業危機的正確選擇。”張勇健說,但是在金融危機期間,人們更多看到的是:企業主不負責任的一走了之,甚至自殺逃避。
究其原因,他不禁感嘆企業主對我國企業破產法知之甚少。
現行企業破產法規定了破產重整、破產和解、破產清算三種制度,前兩者都為企業起死回生創造了條件,“可很多企業主被‘破產’兩字嚇倒了,把申請破產僅僅等同于破產清算,等同于企業終結”。
對法律認識有誤、法律意識淡薄導致一些企業主不愿意申請破產,以致一些企業主敢于一走了之。
張勇健說,在國外很多國家,法律規定企業高管、大股東有申請企業破產的義務,如果高管、大股東選擇逃跑,不但要承擔民事責任,還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但在國內,法律對此沒有明文規定。
因此,企業作為債務人對申請企業破產的動力和壓力均不足。而申請企業破產的另一主體——債權人,由于相關法律不夠完善、執法不夠嚴謹,也更愿意選擇私下與債務人溝通以獲得單獨清償,而非申請該企業破產。
張勇健期待,加大企業破產法的宣傳教育力度,提高全社會的法律意識,并完善法律以促使債務人和債權人主動申請企業破產。
一些法院對破產案說“不”
張勇健表示,當前破產案件數量偏少,與一些地方法院不愿受理、不敢受理破產案件有一定關聯。
與一般的民事案件或商事案件相比,破產案件由于涉及到申報債權、搜集債務人財產,甚至要通過訴訟確認債權債務,其審理可能是個極為漫長的過程,耗費大量精力和人力。根據目前法院案件管理的相關規定,破產案件與訴訟案件一同考核,導致一些法院不愿意受理破產案件。
另外,因為不少法院存在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熟悉破產審判業務的力量不足以及破產案件涉及企業員工安置等問題,致使一些法院對該類案件存在畏難因素。
為此,本次全國法院商事審判工作會議再次強調了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的重要意義:破產程序可以化解大量的訴訟案件和執行案件,尤其為眾多中止執行的案件提供了終結機制,對于破解案多人少的矛盾和執行難的問題具有積極意義;從化解社會矛盾的角度出發,破產引發的矛盾是企業經營過程中固有的矛盾,并非受理破產案件所引發,如果法院拒不受理,只能使這些矛盾積累并可能以非理性的形式爆發。
張勇健說,目前最高法正在積極引導地方法院正視企業破產程序對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積極作用,并完善工作考核機制,要求各級法院依法及時受理破產申請,充分保護各利益主體的合法權益。
最新司法解釋草案已定
“自企業破產法實施以來,人民法院一直在推動破產案件受理、審理工作,出臺了《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等3個司法解釋,并針對法律、司法解釋的出臺,及時對全國相關法官進行了業務培訓。一些有條件的地方法院還專門設立了破產法庭,大幅提升了破產案件的受理數量和審理水平。”張勇健告訴記者。
據透露,目前最高人民法院除在積極制定企業破產案件受理的相關司法解釋外,還正在對企業破產法研究制定一個綜合性、系統性的司法解釋,內容涉及破產原因的認定標準、法院對破產案件受理審查環節的程序性規制等。
責任編輯:王美榮